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提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只采取型式试验取得许可(以下简称型式许可)的,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许可的,在完成所有产品的型式试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许可办公室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六)约请鉴定评审
除型式许可外,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既需要型式试验又需要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在受理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设备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通过鉴定评审的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在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送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八)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备案表)(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许可不许可(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许可或不备案通知书)。
四、时间规定
(一)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并及时报许可办公室。
(二)许可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在15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不受理通知书返回申请单位。
(三)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约请的时间安排实地鉴定评审,实际评审时间与约请时间相差一般应当不超过3个月。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