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4)。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四、称号的公布与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