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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项目经费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各高校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对重大攻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首席专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学校进行审查后报教育部。中期检查根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提出的中期研究成果要求,由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教育部审批:
  1.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首席专家;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推迟完成时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进行审查,并由学校统一向教育部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作为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首席专家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成果鉴定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鉴定组对该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办法另发。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要求外,重大攻关项目承担学校有义务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重大攻关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发表出版时,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字样。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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