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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
  (四)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五)培训招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省级招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编制,配备专职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招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正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二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管理科目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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