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 中青联发[2003]3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联合在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树立教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教育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教育部共同评选命名,各省、地市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地市、县(区)级团委和教育部门参照全国级的评选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教育系统表彰奖励体系进行表彰奖励。对已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复验,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
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与青少年有关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