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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 中青联发[2003]37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决定联合在教育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树立教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教育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教育部共同评选命名,各省、地市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地市、县(区)级团委和教育部门参照全国级的评选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教育系统表彰奖励体系进行表彰奖励。对已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复验,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与青少年有关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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