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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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