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2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广电总局每年审批一次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落地申请,每年7月至9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