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科研条件工作任务有关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部科研条件工作任务的项目,在按计划完成预订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科研条件工作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执行过程中有变动的项目,以经批准调整的方案为准。
第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1.《科研条件工作任务项目总结报告》(格式见附1);
2.技术测试专家组技术测试报告
3.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4.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照片、多媒体资料及技术资料。
(三)条件财务司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审聘验收专家,确定验收时间。
(四)验收专家组的专家5-7人,由项目涉及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含管理和财务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