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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经研究,决定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
十八条
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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