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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4年
 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 国税函[2003]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报税。为使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指标保持一致,并解决近几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部分指标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起,凡达到监管标准并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均应按照新的报表表式上报企业数据。
  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的基层任务参数可从全国重点税源监管支持网站下载。正式表式在安装任务参数后,用SDMS系统自行打印。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的采集,有效推动重点税源监管范围由重点税源向全面税源过渡,各地在今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中应积极推行重点税源数据采集的多元化。在推行多元化数据采集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愿,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电子征管手段和网络设施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不必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模式,但要求采集的重点税源数据能以统一的格式导入重点税源管理SDMS系统。各地应把数据采集的多元化作为重点税源数据采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大事抓好,尽快实现重点税源数据采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附件:  

关于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修订的说明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的情况和前两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使报表的指标数据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并能简洁准确全面地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经济数据信息,对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做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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