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下水利经济合同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审计签证:
(一)以水利部名义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
(二)以水利部名义签订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经济合同;
(三)以水利部直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包括同一事项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合同、联营合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
(四)上述水利经济合同和以水利部名义签订的其他水利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 以下水利经济合同由水利部直属单位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签证和备案:
(一)以水利部直属单位名义签订的涉外水利经济合同和合同金额在本单位水利审计部门确定的标准以上的国内水利经济合同(具体限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水利系统直属单位同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三)水利部审计室委托进行审计签证的水利经济合同;
(四)水利部直属单位规定的需要下属单位报送审计签证或备案的水利经济合同。
第三章 审计签证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水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对水利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第八条 水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对水利经济合同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立项、招标投标是否完成、必备条款是否明示、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等。
第九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水利经济合同实质的容方面存在明显异议、显失公平事项,必须提出签证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计签证和备案的程序
第十条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实行报审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水利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将已同对方商定、并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的合同文本连同以下资料复印件报送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
(一)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工程投资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审批计划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双方当事人洽谈的主要情况,合作单位的资质、执照、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