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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
 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3]552号)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交通部、财政部制订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京杭运河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各地依照本办法,于2003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2004年度所需中央补贴资金的数额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加快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组成,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中央补贴资金在内河航运建设资金中安排;地方补贴资金由船舶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
  第三条 政府补贴的对象是在《行动方案》实施范围内航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改造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照本办法发放的政府补贴,应直接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得挪用或以任何方式截留。

第二章 补贴条件与补贴标准

  第五条 挂桨机船所有人申请政府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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