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2003年第三季度国家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根据2003年国家药品抽验计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了抽查检验(结果详见附件1:药品质量公告,总第57期)。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季度完成国家计划抽验概况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省级药品检验所完成了对消炎利胆片等20种中成药在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统一抽验工作。共抽验了2429个批次,合格批次为2366批,合格率(批次)为97.4%。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考评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状况,派员去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样1731个批次,合格批次为1714个批次,合格率为99.0%。
二、本期公告中不合格药品的情况
经检验,本期共有8个生产企业的12个批次不合格(见附件1的附表一),31个经营企业的31个批次不合格(见附件1的附表二),16个医疗机构的17个批次为劣药(见附件1的附表三)。同时,还有10个经营企业的10个批次和2个医疗机构的2个批次属涉嫌假药(另案处理)。
另外,经复验不合格的为6个品种7个批次,其中有2个生产企业的5个批次不合格,2个医疗机构的2个批次为劣药(见附件1的附表四)。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期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及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上报。
(一)依据《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对附件2所列药品,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劣药情节严重,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依法撤销药品批准文号的,由生产该劣药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