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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375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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