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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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