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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4、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函

附件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本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任发审委委员期间,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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