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月17日正式收到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