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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
 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2号)


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北京是“非典”疫情的重灾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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