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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3]368号 2003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3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都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弃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鉴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4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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