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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十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发布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编制下达示范中心经费的年度计划,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示范中心项目的经费予以匹配。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将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各级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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