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 第115号)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卫生、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采取临时注册管理措施。现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自2004年7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得进入中国境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出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供货企业申请临时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或取得相应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资格证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三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三、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临时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
(四)基本供货来源和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
(五)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
(六)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