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申请临时注册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对照文本。
四、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3个月内,组织评审人员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现场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依据审查情况不需现场考核的,组织评审人员对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六、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临时注册并颁发临时注册证书,授予临时注册编号;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七、临时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八、已获临时注册证书的供货企业,凭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装运前检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批准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申请予以受理,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不得实施装运前检验。对未经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报检申请不予受理。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时,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将检验不合格情况及供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依法应当退货处理的,供货企业应当配合我国有关部门办理退运手续。
十、申请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现场考核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十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的临时注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书》
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临时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