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局将于2004年1月16日对各地反馈核查本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未按规定反馈核查结果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各地在年底前应于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上报一次。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10日内将把核查结果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附件: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附件: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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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报关│出口│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离岸价│报关│报关口岸│疑点│总局内部办公│
│ │单号│日期│海关代码│名 称│数量│(美元)│口岸│代 码│ │网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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