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17号——防止高放射性风险货物进入国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17号)


  鉴于最近一段时间,在对进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多批金属精矿、石材等放射性严重偏高。为防止高放射性风险货物进入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现决定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即日起,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除原有法检项目外,增加批批放射性的检测;对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实施批批放射性检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有关检验规定,制订适合本地区的高放射性风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工作程序。对已经发现放射性严重的货物来源、贸易关系人等基本货物状态做好记录,以供后续货物重点查验使用。
  三、一旦发现进口上述货物放射性严重,在当日内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同时书面通知当地政府、海关、环保、港务等部门。有关贸易关系人应立即将货物退运出境,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