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现缺少“三张报表”规定数据或项目要素的,应辅助以手工采集数据,并努力创造条件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增设所缺的规定数据和项目要素,按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规定,确保实现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
(三)对于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的银行,可由数据信息集中所在地的银行作为主报告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上报所在地外汇局,其下级行今后不再层层上报;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外汇局应将收集的数据上报总局并取得辖区数据进行监管;不是数据集中所在地的分局可从总局反洗钱信息系统中得到辖区相关数据进行监管。
(四)实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上报的银行,和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并由数据信息集中地银行上报规定报表的银行,应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规范详见附件2),经同意后予以实施,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五)没有实行数据信息大集中报告的银行,或没有主报告行的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仍以各支行或基层分行(如外资银行)为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数据。
(六)各银行没有实现或不能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满足“三张报表”要求的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的,仍按照
《管理办法》、汇发[2003]42号文和汇发[2003]70号文的规定,手工填报“三张报表”,按月上报表一、表二、表三。
三、对于不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银行柜台人员识别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甄别和跟踪核查后,对涉嫌洗钱的,填制
《管理办法》表四附核查材料,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外汇局;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按
《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合作规定》的规定报当地公安部门。
四、银行应制定出有关核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管理制度,对交易的识别、处理、核查、判断、报告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五、外汇局反洗钱工作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将适时对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采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考核和验收。
六、实施中如遇问题,请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徐波克 010-68402351
钟相 010-68402106 68402390(传真)
信息中心朱勇 010-68402026 68402329(传真)
附件:1、量化指标
2、“从银行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数据填报报表的实施方案”的内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