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营债券,以及合格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本公司。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需要变更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时,应当通过转出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债券转托管。证券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合格投资者的转托管申请。
第十六条 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指令当日(T日)15:00以后办理债券转托管,并将转托管数据发送转出的证券公司和转入的证券公司。
合格投资者可于T+1日通过转入的证券公司查询债券余额,并可转让转托管的债券。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应当通过其托管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转让的过户登记,转受让双方应当通过各自委托的证券公司于同一个工作日(T日)9:30至15:00向本公司发送转让和受让申报。
第十八条 转让或受让申报内容应当包括转让编号、债券简称、债券代码、转受让双方名称、专用账户号码、转让或受让数量、金额、受托证券公司、是否通过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等。一个转让编号对应一笔转让。
第十九条 转受让双方对已经发出的转让申报在申报当日15:00前可以申报撤销。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转让方或受让方申报重复转让编号的,本公司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其他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债券派息、兑付的,发行人应当在派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债券派息、兑付申请;
(二)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于受理上述申请的次一工作日,将代理派息兑付所涉及的债券数量、派息兑付金额所需金额、手续费等通知发行人。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派息/兑付日两个工作日前将派息兑付资金以及手续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持有人本息划付给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于收到债券本息款后于次一工作日将其划付给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