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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进行债券派息兑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以公告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说明原因。因发行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发行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资产承继人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办理法人终止引起的过户登记。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法人注销登记证明;
  (三)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清算组有关债券归属的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明财产归属的文件;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债券受让情况的公证文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注册号、地址、债券受让依据);
  (四)原法人及受让方的专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向其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其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合格投资者向本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
  (二)合格投资者的专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格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格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格投资者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资产承继人等申请查询时,需提供清算组或资产承继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清算组或资产承继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股东申请查询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原全体股东(出资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关要求对证券公司债券进行司法冻结/解冻及司法裁决过户,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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