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于确认债券过户和支付资金的,证券公司应当于T+1日16:00前将每笔债券转让所需支付的资金及相关税费足额划入其在本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确认的每一笔债券转让申报按时间顺序于T+1日16:00以后办理债券过户手续,并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直接扣减相应税费,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的,本公司同时将相应资金从受让方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转让方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证券公司未确认的申报或者证券公司已确认但交收过程中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转让申报,本公司不办理债券及资金的交收,其转让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四十条 本公司在交收完成后,将债券及资金交收的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办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现行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债券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对于尚未开展过的业务参照非流通股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转让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相关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有关登记结算费用的,本公司暂停为其提供相应的登记结算服务,直至其缴清相关费用为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标准
| 缴纳人
|
初始登记费
| 面值0.1‰
| 发行人
|
派息手续费
| 派息金额1‰
| 发行人
|
兑付手续费
| 兑付金额0.5‰
| 发行人
|
机构开户
| 400元
| 投资者
|
机构挂失补办
| 10元补原号
400元新号
| 投资者
|
销户
| 免费
| 投资者
|
合并账户
| 10元
| 投资者
|
开户资料查询
| 免费
| 投资者
|
开户资料更改
| 免费
| 投资者
|
转托管
| 30元/单
| 投资者
|
查询余额、
过户记录
| 余额10元/户/次
过户记录10元/户/次
| 投资者
|
质押
| 面值的0.1‰
| 投资者
|
转让过户
| 面值0.1‰(双向),起点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投资者
|
持有人名册
| 100元/次
| 发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