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3号 2003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国发[2003]23号)对这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证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机关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定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它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制度、设定权制度、实施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实施,对加快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许可水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