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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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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填写申请设计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级别、品种。如同时申请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顺序填写。
  4.1.1 类别: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类别,见相关的规定,如压力容器,可以填写固定式、移动式或者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可以填写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或者工业管道等。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可填写A1、C1、D1、SAD;申请长输管道的设计,可填写GA1、GA2等。
  4.1.3 品种: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品种,具体品种见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4 参数: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5 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 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即在此栏内用 “○”标注原有许可的范围;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 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1.8 备注: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可以不填写。
  4.2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 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院长、所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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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院、所、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任何上一级的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单位公章。
  5.1.1 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 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 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按照实施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属于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许可,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属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许可,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
  5.2.1 机构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5.2.2 单位(专用章):即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某某省负责许可审批的可为某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没有专用章,经部门同意,也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章代替(本申请书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专用章含义同此)。
  5.3 受理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应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3.1 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为局主管负责人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人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5.3.3 受理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相同,但序号可不一致,另外后面的日期为同意受理后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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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近几年压力容器设计数量(台)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容器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本栏标明的级别供参考。
  6.1.2 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设计台数。
  6.2 近几年压力管道设计数量(项)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管道数量(按工程项目填写),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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