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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关于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2号)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填制要求:
  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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