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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4号--关于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已于2003年11月3日正式签署,两国政府一致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巴优惠安排》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优惠安排》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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