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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3号)


  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为帮助陆路进出境货运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正确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保证新版《载货清单》数据质量,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内地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3位数字的条形码。为便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及查询,进入内地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1至4的载货清单(如:1000000000011、3000000000052),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5至9的载货清单(如:6000000000005、800000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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