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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
 “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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