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
“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