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
“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贸促函[2003]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我部决定开展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2)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包括列入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的企业),方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
三、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地区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推荐名单。
五、对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04年1月31日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六、中央管理企业须按上述要求和程序,于2004年1月31日以前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七、商务部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八、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对审核不严、评分不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商务部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