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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
2、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3、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
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
一、资格条件
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
(八)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审指标
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创名牌工作规划。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
(四)上年度出口额。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
(七)上年度销售产值。
(八)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
三、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