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2005年度“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见附件3,此项材料还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和前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八)创名牌工作规划。
(九)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附件2 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一、创名牌的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申请的同类产品中按出口额大小进行排名,商务部在全国申请的同类产品中按出口额大小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