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10号 2003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