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报送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质函[2003]2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同意,200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年报制度》)。现将《年报制度》、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调整后的指标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希望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年报制度》,组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地方管理部门填报。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3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