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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BT/SPS措施通报、评议、咨询工作规则》的通知

  对于紧急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TBT/SPS措施经主管局长批准(其中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措施经标准委领导批准)或者经过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相应的中英文TBT通报表格或者中英文SPS紧急通报表格(见附表三中英文),并将通报表格和正式发布的措施全文(含电子文本)提交了TBT/SPS咨询点,并抄报WTO办。
  (二)TBT/SPS咨询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通报表格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将通报表格以TBT/SPS咨询点的名义报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同时抄送WTO办、起草部门和法规司。
  (三)TBT/SPS咨询点在WTO秘书处正式散发该通报表格后3个工作日内,接收、翻译并向措施起草部门、WTO办和法规司报送该正式通报表格(中英文)。
  第九条 对SPS措施非紧急措施和紧急措施通报的修订、补遗、勘误分别填写附表四、五、六、七、八、九所列的中英文表格并按照第七条(一)、(二)项的要求提交通报表格及措施或草案。
  第十条 对于WTO其他成员对总局通报草案的评议意见(包括延期要求、解释要求),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
  (一)WTO办、起草部门和TBT/SPS咨询点三者之一在收到WTO其他成员对我通报的评议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转发给另两个部门;
  (二)对需要答复的评议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对评议意见的书面答复意见(中英文)报请局领导签发(标准委提出的涉及对强制性标准评议意见的书面答复意见报请标准委领导签发);
  (三)局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将书面答复(中英文)及电子文本提交TBT/SPS咨询点,同时抄WTO办和法规司;
  (四)TBT/SPS咨询点在1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英文)转送给提出评议意见的成员,并抄送WTO办、法规司和起草部门;
  (五)评议期结束后,由TBT/SPS措施起草业务司汇总、分析WTO其他成员评议意见、我局答复意见,提出是否采纳其他成员有关评议意见的建议和理由,并对通报的TBT/SPS措施进行相应的修改后,报法规司做立法审查,并由法规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请求,措施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成员就通报的TBT/SPS措施进行磋商,并将磋商的结果书面告WTO办、法规司,并抄送TBT/SPS咨询点。
  第十二条 以我局为主缔结的多(双)边TBT协定或SPS措施等效性认可协定,起草部门应当在协定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填写附表十或附表十一所列的表格,并按第八条所列程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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