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自愿性标准化工作计划的通报由标准委负责,填写附表十二所列的中英文表格,每半年向ISO/IEC信息中心通报1次(只报英文),并抄送WTO办和TBT/SPS咨询点。
第四章 对WTO其他成员通报的TBT/SPS措施的评议
第十四条 WTO其他成员通报的TBT/SPS措施仅涉及总局某一部门的工作职责的,由该部门组织进行评议。涉及总局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职责的,由总局WTO办牵头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TBT/SPS咨询点应当在WTO秘书处在网上发出其他成员提交的TBT/SPS措施通报表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接收,同时下载或向发出通报的成员索要通报草案的全文。
(二)TBT/SPS咨询点将通报表格内容翻译成中文后,将通报表格原文及译文在3个工作日内送总局有关部门和WTO办、法规司。
(三)总局有关部门或者WTO办按照第十四条的分工组织评议,并在收到通报表格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议意见;如有关部门索要全文(英文或其他语种中译文)的,应在收到全文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议意见。
对在WTO其他成员的通报所留的评议时间内不能完全评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延长评议期的要求,并由咨询点正式向发出通报的成员提出。
(四)总局有关部门或者WTO办将评议意见报送局领导签发后,在评议截止日期之前,将评议意见的中英文及电子文本送TBT/SPS咨询点,由其将评议意见提交该通报的评议意见处理机构,并抄送WTO办。
(五)对需要就通报的TBT/SPS措施与发出通报的成员进行磋商的,应当在评议意见中一并提出,并由有关业务部门会同WTO办与有关成员的主管机构或其驻华使馆进行磋商。
第五章 咨询
第十六条 TBT/SPS措施的咨询按照咨询主体的不同,分为WTO其他成员对总局的咨询和总局对WTO其他成员的咨询。
第十七条 对于WTO其他成员对总局TBT/SPS措施方面的咨询,TBT/SPS咨询点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TBT/SPS咨询点接收WTO其他成员的咨询,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已收到其咨询。
(二)对于能够独立答复的非政策法规性咨询,TBT/SPS咨询点在收到咨询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对于不能独立答复的政策法规性咨询,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总局有关部门答复该咨询并抄送WTO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