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口岸
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 国质检卫[2003]3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口岸非典型肺炎的卫生检疫工作,现将总局制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局要对所属口岸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总局卫生司;总局将组织地区间的互查,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抽查。
联系人:薛永磊
联系电话:82261878
传 真:82260150
E—mail:xueyl@aqsiq.gov.cn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
“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10月9日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3]29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口岸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出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一)健康申报要求。
1.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办理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时,必须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填报相应的健康申报材料,如《航海健康申报表》、《总申报表》、《健康申报表》。
2.所有出入境人员(包括旅客和交通工具员工)在口岸出入境时必须如实填交《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3.入境交通工具上有发热病人,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在抵达前以最快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发病时间,现在的主要症状,离开出发地时间和初步处理情况。
4.出境交通工具办理完出境检疫手续后,尚未离开港站时发现有发热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就近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临时检疫;如果航行途中发现有发热病人,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前方停靠点报告。
(二)查验要求。
1.对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人员核查交通工具负责人填报的相应健康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2.对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人员核查《出/入境人员健康检疫申明卡》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重点核查中英文姓名、护照号码、在华详细联系地址和方式。
3.检验检疫人员在核查《出/入境人员健康检疫申明卡》时,按“体温检测制度”的要求测量出入境人员的体温并予以记录。
4.检验检疫人员在检疫查验时发现发热病人,根据其体温值及现场医学判断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按“信息报告制度”报告信息,按“病人控制制度”控制病人,按“消毒通风制度”进行消毒处理等。
(三)管理要求。
1.所有交通工具的健康申报材料应与该交通工具的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合并归档,并检查收缴数量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
2.归档时,附写上交通工具名称、申报人数、查验人员、查验日期等信息,装入档案袋,封面应注明日期及交通工具名称及班(航、车)次。
3.该档案保管期限为三个月。
4.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当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5.测温仪器应保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人防护视疫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