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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二、体温检测制度
  (一)测温仪器技术要求。
  1.初筛仪器:使用红外线快速测温仪(有语言提示、灯光报警、测温速度≤0.3秒、计量部门检测分辨力≤0.2℃、最大允许误差±0.4℃,有温度数值显示、经济实用);测温仪的显示值必须是实际温度值。
  2.复测仪器:使用水银体温计在腋下测量(计量部门检测正负误差≤0.1℃)。
  3.仪器的校正:定期对测温仪器检测进行计量校正,保证测温仪器的准确性。
  (二)测温仪器配备要求。
  1.在所有出入境检疫通道上设置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仪器,保证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
  2.在出入境检疫通道附近必须要设有专门用于体温复测的场所,该场所称“发烧检查室”,室内要有检查台、椅子、检查床,配置经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水银体温计、防护用品和必需的消毒设施。
  (三)体温检测程序。
  1.为保证初筛体温检测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口岸应在出入境检疫现场设置蛇行护栏(迷路),以便于出入境人员逐个有序地接受体温检测。
  2.对体温检测正常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在《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上加盖总局标准样式的体温检测印章,颜色为蓝色。
  3.发现出入境人员初筛体温超过37.5℃时,立即要求患者佩戴防护口罩,进“发烧检查室”(无“发烧检查室”的局应设立屏风,在屏风内复测)接受标准水银体温计腋下体温复测,注意体温计放置位置的准确,保证测温质量。
  4.对体温复测后不需要转送医院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在体温复测场所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放“出入境健康建议”或非典防治宣传材料后放行,入境人员发给“就诊方便卡”、同时嘱其自行到就近医院及时诊治病情。
  5.对体温复测后需要转送医院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穿着防护服装将其带入临时隔离检疫场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安排转送医院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检疫控制措施。
  1.入境人员转送医院标准:所有复测体温在38℃以上者;来自非典流行区,体温37.5℃以上伴有咳嗽、气短或呼吸困难症状者。
  2.出境人员: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温度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的出境人员暂缓登乘交通工具,在临时隔离检疫场所做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体温超过38℃的出境人员不得登乘交通工具,需按病人控制制度专送指定医院进行诊治。
  3.对所有发热37.5℃以上者,均应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并予以记录。
  (五)在无非典疫情发生时,既要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又要同时采取增开通道等有关措施,防止出入境人员排队过长,提高通关速度。
  三、医学巡查制度
  医学巡查制度主要是在出入境旅检口岸实施,当境外发生疫情时,重点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开展医学巡查;当国内发生疫情时,重点对出境人员开展医学巡查,负责医学巡查的人员必须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一)对入境人员的医学巡查。
  1.配备“医学巡查专用箱”,箱内主要物品有测温仪、防护口罩及服装、消毒器械、对讲机、流行病学调查表及非典防治宣传材料。
  2.入境交通工具到港后,检疫人员在登机 (船、车)办理入境检疫查验手续同时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医学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3.检疫人员在入境检疫通道对入境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同时进行医学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二)对出境人员的医学巡查。
  1.配备医学巡查专用设备,配备物品同“医学巡查专用箱”。
  2.检疫人员在出境人员候机(船、车)场所进行经常性医学巡查,宣传非典及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观察询问出境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3.出境人员登机(船、车)时,检疫人员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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