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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对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制度实施卫生监督,实施消毒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2.工作人员实施消毒时要做好自身防护。
  3.消毒剂要选用总局批准的药物,确保消毒有效、安全。
  六、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任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口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二)报告要求和内容。
  1.日常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的疫情管理员每天上午10点前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或传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入出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见http://10.10.8.66:9080/SarsWeb2/)、《无SARS健康证明日报表》(见附3)。为了保证疫情资料统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严格执行非典疫情的“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出现非典疫情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应立即口头上报直属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属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在核实报告材料后应立即上报到国家质检总局,并根据疫情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局汇报。个案处理结束后应立即将个案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国家局。重大、紧急疫情报告,上报后必须核准上报成功。
  3.报告方式。紧急疫情通过电话、传真上报;日常报告通过传真、总局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上报。
  4.档案管理。详细记录报告时间、被报告部门和报告内容,报告人签字后归档。
  七、自身防护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准备。
  必须将下列防护用品准备好并置于防护包内,摆放整齐,标签清晰,保证能随时启用。
  1.护目镜、鞋套、帽套、一次性乳胶手套。
  2.面罩:A.呼吸器B.杯状滤膜口罩N95 C.12层以上棉纱口罩。
  3.防护服:Ⅰ.连体隔离衣,或普通工作服再外罩一层一次性连体隔离衣。Ⅱ.外科隔离衣。Ⅲ.白大衣。
  (二)防护等级的确定。
  根据疫情的状况,视不同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防护等级。
  1.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消毒应使用最高级别防护,即A+Ⅰ组合,并戴护目镜。
  2.当交通工具上申报发现疑似病人,需进入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时应使用B+Ⅰ组合,并戴护目镜。
  3.对可疑病人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应使用B+Ⅰ组合。
  4.对在体温初筛检查后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确认时应使用B+Ⅱ组合。
  5.医学询问及体温初筛检查应使用C+Ⅲ组合。
  6.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查验、出入境人员巡查可以使用C+Ⅲ组合。
  (三)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穿戴程序要求。
  1.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使用者应提前认真阅读防护用品的产品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其有效性并及时做好保管、更换及维护工作。
  2.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程序:
  (1)在进入现场时应戴口罩,视不同情况选择种类。
  (2)再穿上连体隔离衣、鞋套,裤管应塞入鞋或鞋套内。
  (3)戴上一次性乳胶手套,并将外衣的袖子塞入手套内。
  (4)戴上护目镜。
  3.个人防护用品的脱去与处理程序:
  (1)消毒戴手套的手。
  (2)用经消毒的戴手套的手脱下防护衣(隔离衣)与鞋套,将污染面朝里,放入专用的丢弃袋。注意操作时只能接触衣物的外部,避免污染里面的衣服。
  (3)脱下手套(在脱第二只手套时,手指只能接触手套的里面),将污染面朝里,放入专用的丢弃袋,再用消毒液进行手的消毒。
  (4)用经消毒的手脱下头套、护目镜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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