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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3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 国质检监[2003]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规定,产品免检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免检,企业应重新申请。为做好企业重新申请产品免检工作,现将《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
     2、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略)

附件1: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免检制度,加强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免检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有关要求,现就产品免检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免检资格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有免检资格的,其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免检申请。
  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产品免检重新申请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重新申请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新申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二)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三)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四)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五)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机构、质量负责人、质检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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