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
劳动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落实我部与
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一是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自查;二是由劳动保障厅、局组织相关区域或行业,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三是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督办与协调,劳动保障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地区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目标方案,充实相关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