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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3〕23号)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为了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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