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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无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另外,应对产品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依照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获证后监督。如果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复查时应核查工厂是否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的要求定期对产品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进行了确认检测。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如数码相机等设备):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应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接口相同设备的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需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使用设备相同的软件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6.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本规则中的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的关键件/零部件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正式申请时,应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变更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1.2.2 变更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给予批准。并将变更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时,并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扩展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2.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扩展申请给予批准,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将扩展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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