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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东盟国家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将货物运输目的地变化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确认后,将证书正本返还进口货物收货人,证书第三联返还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产品,运往其他东盟国家或者我国境内展览,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一)出口人已将产品从东盟出口国运至举办展览会的东盟国家并且已在该国实际展出;
  (二)出口人已将货物转让给我国境内收货人;
  (三)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结束后销售至我国境内的产品,其状态与展出时的状态保持一致。
  符合前款规定的展览会产品进口报关时,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该东盟出口国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还应当提供展览举办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条所称“展览会”包括为出售外国产品而专门举办的商业、农业、手工业展览会或交易会,以及在商店、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者展示。展览期间,产品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指:
  (一)“东盟国家”是指与中国共同签定《协议》的其他成员国,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当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产品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者装配。
  (五)“植物”是指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等所有植物。
  (六)“动物”是指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等所有动物。
  (七)“废旧物品”是指在工业、采矿、农业、建筑、冶炼、污水处理等各行业的加工、制造、消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机器、废弃包装、废碎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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