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3]19号 2003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 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 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